×

五大联赛官网入口举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暨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大会

发布时间:2026-07-03

党建联建诵初心,声耀七一颂华章。7月1日下午,在校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五大联赛官网入口党委与株洲市朗诵家协会党支部,联合举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暨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大会。

学院党委书记刘平国、董事长王贵义等院领导,全体教职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及部分代表,株洲市朗诵家协会主席郭佑龙、副主席杨琳、党支部全体党员、骨干朗诵艺术家参加大会。大会立意新颖,共分四个章节。


第一篇章:

初心如磐・党建铸魂仪式


大会在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声中拉开序幕,全体与会人员肃立高唱国歌,激昂的旋律回荡全场。随后,在刘迪同志的领誓下,全体党员面向鲜红党旗,高举右拳,重温入党誓词,铿锵誓言映照赤诚初心,表达了永葆共产党员政治本色的坚定信念。


第二篇章:
使命在肩·擎旗共建新程


会上举行了“艺教融合发展基地”和“党建共建示范基地”揭牌仪式,标志着学院与株洲市朗诵家协会的校地党建共建正式落地。未来双方将以基地为平台,常态化开展联学联建、红色诵读宣讲、思政艺术课堂等活动,以朗诵艺术赋能职业教育思政建设,打造特色化、沉浸式艺术党课。

特聘专家雷久相与株洲市朗诵家协会副会长杨琳

共同为艺教融合发展基地揭牌

学院党委书记刘平国与株洲市朗诵家协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郭佑龙为党建共建示范基地揭牌



第三篇章

标杆引领·先锋表彰大会


雷久相教授宣读《关于五大联赛官网入口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决定》,对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立德树人一线涌现出的信念坚定、履职尽责、甘于奉献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党委书记刘平国、副院长郑群为获评优秀共产党员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并佩戴绶带。

轨道交通学院辅导员林道莲作为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发言。她分享了扎根学生工作一线的实践感悟,表示将始终以党员标准校准自身言行,把立德树人、为党育人的使命扛在肩头,用心用情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实干担当践行育人使命。

党委书记刘平国作主旨讲话。他指出,百年党史是立德树人最生动、最厚重的鲜活教材,要求全体党员教师主动将党史与红色精神融入课堂教学和校园文化,引导青年学子传承红色根脉、厚植爱国底色。

立足学院初创爬坡、内涵建设攻坚阶段的发展实际,刘平国书记向全院党员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坚持以学铸魂,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政治方向;二是赓续建党精神,以党建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三是建强基层堡垒,在一线彰显党员先锋本色。



第四篇章

声动红韵·经典咏志朗诵会


表彰大会后,活动进入红色诵读环节。株洲市朗诵家协会党员带来《红船,从南湖起航》《湘水红韵・株洲荣光》,回望建党初心,深挖株洲本土红色工业文化。

学院党员教师登台演绎《职教星光,向党而行》,展现职教教师坚守育人、匠心报国的精神风貌。

校地党员、学生代表同台合诵《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以昂扬之声抒发青年奋进、矢志报国的赤诚情怀。整场诵读以声传情、以文铸魂,为全体参会人员带来一堂生动鲜活的红色艺术思政课。



大会在全体齐声高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激昂歌声中圆满落幕。

此次大会既是学院庆祝建党 105 周年的重要思政载体,也是校地党建联建、艺教融合的创新实践。五大联赛官网入口党委将持续用好两大共建基地平台,丰富红色育人载体,引导全体党员坚守初心使命、勇担职教重任,以实干实绩书写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新篇章。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    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刘平国


凝心聚力启新程 笃行实干谱新篇 —— 五大联赛官网入口第一次团员大会暨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发布时间:2026-06-26

6月25日,共青团五大联赛官网入口第一次团员大会暨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在图书馆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执行院长冯刚利、特聘专家雷久相、副院长毛初艾,校团委书记刘宁出席,全院242名正式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正式拉开帷幕。雷久相教授致开幕词,他充分肯定建校以来校团委、学生会在工作上取得的扎实成效,并围绕学院团学事业发展与青年成长成才,对首届团学组织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坚定理想信念,紧跟党的步伐,立足专业服务产业发展;二要勤学苦练技能,积极参与实训竞赛,练就职场过硬本领;三要坚守服务初心,密切联系同学,切实解决青年急难愁盼;四要修身立德向善,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展现株科学子良好风貌。他勉励全体青年以实干诠释青春担当,共同开创学院团学工作新局面。

会上,校团委组织部部长卢思诚代表校团委作工作报告,系统回顾过去一年校团委在思政育人、团组织规范化建设、青年服务、校园文化宣传、志愿服务等方面工作成果,客观梳理现存短板,明确了团委在迎新服务、专业特色活动、夯实双向沟通桥梁、团学队伍培育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学生会主席梁显树代表校学生会作工作报告,全面总结学生会组织建设、学风营造、权益保障、文体活动开展成效,并对未来在服务提质、自身建设、校院联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表示将持续深化改革,提升服务效能,努力成为同学们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贴心组织。全体代表认真审议两份工作报告,经举手表决一致予以通过。

随后,大会进入民主选举环节。全体代表严格遵照《大会选举办法》,认真填写选票、有序投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经现场统一计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共青团五大联赛官网入口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第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冯刚利院长在闭幕致辞中向大会的成功召开和新当选的委员表示祝贺。他指出,首届团学委员是服务同学、联通校园的桥梁纽带,全体代表要摒弃形式主义,深耕服务一线;苦练专业技能,争当技能成才榜样;与学院同心同向,携手完善校园治理;主动拼搏进取,争做学院首批优秀毕业生,营造“比学赶拼”的劲头。学院将全力支持团学组织开展工作,做全体青年最坚实的后盾。


本次大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学院规范化团学组织体系正式建立。校团委、校学生会将全面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团结带领全校团员青年坚定理想信念、深耕专业技能、践行服务使命,将个人成长融入学院发展大局,在服务同学、奉献校园的实践中锤炼本领、成长成才,以青春实干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青年力量。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   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深学党史强党性 凝心铸魂育新人 —— 五大联赛召开政治理论学习暨党史教育专题学习会

发布时间:2026-06-08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落实湖南省教育系统党建工作部署,持续强化思想政治建设与意识形态工作,夯实基层党建与育人工作根基,6月8日,五大联赛召开政治理论学习暨党史教育专题学习会。学工部、党群工作部全体工作人员及全体辅导员参会。


本次专题学习会由党群工作部副部长罗静芝主讲,她结合湖南省民办高校党建考核要求、2026年全省高校党建工作要点及学院工作实际,分模块开展专题讲解。

会议指出,党建工作是民办高校规范办学、高质量发展的“硬底线”,全体学工人员要深刻认识党建与育人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意义,正视当前党务工作短板,着力破解“不会做、不懂做、不敢做”的问题,同时明确辅导员队伍党员比例、双重身份、支部建设、考核管理等硬性指标,推动队伍政治建设走深走实。

就履职尽责、严守阵地、纪律作风等重点工作,会议强调,全体学工干部、辅导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决杜绝党建工作与学生工作“两张皮”现象,做到两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要充分挖掘运用湖湘红色资源,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融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要绷紧意识形态安全之弦,常态化摸排学生思想动态、网络舆情,坚守校园思想阵地。此外,全体人员必须严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师德师风各项规定,恪守纪律红线、廉洁底线,切实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担当。

专题学习环节结束后,团委书记刘宁发言。他强调,全体辅导员要立足一线岗位,扎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引领工作,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身为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党员同志,更要不断提升政治素养与思想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过硬的作风、务实的行动履职尽责,当好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

此次专题学习,进一步提升了五大联赛学工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与党务工作能力,明晰了工作方向与职责要求。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效,坚守育人初心,压实党建责任,推动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与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   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2025年第2期《理论学习资料》(总第2期)

发布时间:2026-01-06

学习进行时丨必图其终,先计于始——习近平总书记新年贺词给我们以深刻启迪

发布时间:2026-01-03

xjp.png

新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互联网,发表二〇二六年新年贺词。新华社记者 燕雁 

      【学习进行时】岁序更替,华章日新。从“十四五”收官之年迈向“十五五”开局之年,这是2026年元旦特殊的意义。

  迈向“十五五”新程,我们都期待业有所成,创造新的业绩。新年贺词中,习近平总书记勉励我们:“锐始者必图其终,成功者先计于始。”

  “必图其终”,锚定目标;“先计于始”,谋划起步。聆听新年贺词,习近平总书记的话带给我们许多启迪。

  创造业绩,必须回答为谁创造业绩、创造什么样的业绩、怎样创造业绩。“先计于始”很重要的是“先正于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说:“柴米油盐、三餐四季,每个‘小家’热气腾腾,中国这个‘大家’就蒸蒸日上。”

  从新就业群体权益有了进一步保障,到适老化改造给老年人带来方便,育儿家庭每月多了300元补贴,“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百姓的“小家”热气从来都是具体的,人民的阅卷标准永远都是朴素的,为民办事、为民造福就是最重要的政绩。

  “先计于始”,意味着要“慎之在始”。在202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了正确政绩观问题,要求“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不在追求政绩上搞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那一套,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政绩观”三个字,事关“十五五”成色。为人民出政绩,才能有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增长,推动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先计于始”,同样重要的是“先察于实”,一切从实际出发。

  新年贺词回顾了这一年的创新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创新成果竞相涌现,人工智能大模型你追我赶,芯片自主研发有了新突破,我国成为创新力上升最快的经济体之一。”

  我国创新力上升,是各地各领域发挥比较优势,在协同中形成合力的结果。

  “先计于始”,一开始就要把路子找准了,不能刻舟求剑、拿一个模子去套,甚至是一哄而上、泡沫化了。

  临近“十五五”开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因地制宜”四个字,要求大家科学理性、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走出适合自己实际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说到底,“先计于始”,务实最先。

  今年的贺词,习近平总书记用较大篇幅同我们回顾刚刚走过的一年。一段段以“我们”开头的话语,激起了大家在各行各业辛苦打拼的记忆。

  5年前的新年贺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致广大而尽精微”。5年来,我们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克服重重困难挑战,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迈出了稳健步伐。

  “大家拼搏进取、耕耘奉献,铸就了欣欣向荣的中国。”事实证明,实干兴邦,永远是硬道理。

  近期的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务实是必备品格,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十五五”开局在即,习近平总书记接连强调实事求是,推动形成重实干求实效的浓厚氛围。

  蓝图已经绘就,奋进正当其时。拿出跃马扬鞭的勇气,激发万马奔腾的活力,保持马不停蹄的干劲,我们必善其终,必成其功!


来源:新华网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系列图解

发布时间:2025-12-27


【党建引领】教育部:加强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党建工作

发布时间:2025-12-27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魏冠宇)记者从12月26日举办的全国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党建工作推进会暨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年度会上获悉,各地将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党建工作。

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要求将两类学校纳入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和事业发展总体布局,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建成效同步考核。

“我们通过组织联建、队伍联育、活动联办、项目联创,实现公办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同频共振、互促互进。通过结对共建,民办高校基层党建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江涌说。

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厅厅长高山介绍说,湖南将民办高校纳入思政课建设整体布局,组织高校教指委专家到校“推门听课”,推动党建思政工作争先创优,民办高校4个支部入选“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

“我们做好党建工作的出发点,是解决中外合作大学如何在不同制度、不同文化环境中把好方向、稳住运行的现实问题。”温州肯恩大学党委书记潘建中说。

教育部部长怀进鹏表示,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在手上,内化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建设和管理各领域、各环节,发挥各自办学优势,共同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来源:新华网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五大联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第三次集中学习 深学细悟四中全会精神 勇担职教使命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5-12-12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引导全体师生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与实践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决策部署上来,12 月 11 日,五大联赛官网入口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专题讲座形式开展 2025 年第三次集中学习,学院全体教职工、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学习,殷晓元同志担任领学人并作专题宣讲。

本次学习以 “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 为主题,殷晓元同志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召开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和历史地位切入,系统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和战略部署,深入解读了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核心内容。宣讲紧密结合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强调职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学院必须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更多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学习明确,要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融入学院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全过程,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厚植广大师生的家国情怀。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勇于开拓创新,以过硬的专业能力和育人水平做好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勤学苦练本领,自觉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以实际行动投身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交流分享环节,教师代表邓莹、学生代表殷东波结合自身学习和实践经历谈体会、表决心。邓莹表示,作为职业教育一线教师,将把全会精神深度融入课堂教学和课程思政建设,既传授专业技能,又培育学生品德修养,用心用情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添砖加瓦。殷东波说,此次学习让自己更加明晰了新时代青年的责任与使命,今后将珍惜学习时光,刻苦钻研专业知识、苦练实践技能,努力成长为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有用之才,以青春之我、奋斗之我践行技能报国誓言,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青春力量。

此次专题讲座主题鲜明、内容详实、逻辑清晰,兼具理论高度、政策精度与实践温度,有效帮助全体师生全面准确把握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质、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通过学习,广大教职工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新时代职业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了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教书育人的行动自觉;广大学生深受教育和鼓舞,进一步坚定了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理想信念,激发了勤学苦练、奋勇争先、服务社会的青春热情。此次学习为学院统一师生思想、凝聚发展合力、推动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思想基础,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深学笃行全会精神 勇担职教时代使命 —— 五大联赛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

发布时间:2025-12-11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引导全院师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12月11日下午,五大联赛在图书馆一楼多功能厅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本次报告会特邀省委宣讲团成员、湖南工业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殷晓元教授作专题宣讲,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教职工及学生代表参加会议。

宣讲会上,殷晓元教授以“夯实基础 全面发力 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为主题,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十五五”规划建议,系统阐释全会的重大意义,全面回顾“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并从“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方位、指导方针、主要目标、战略任务、重大举措以及深刻领会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等方面进行深入解读。报告既紧扣中央精神、凸显政治高度,又结合详实的数据、鲜活的案例、深刻的分析,为全院师生明晰了新时代新征程的奋斗方向,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遵循。

宣讲尾声,殷晓元教授作总结与寄语。他强调,二十届四中全会谋划了中国式现代化蓝图,这既是时代赋予的使命考卷,也为广大师生明确了历史方位、职责使命。希望全院师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系列强国的进程中找准定位、扛起担当,以实际行动书写属于新时代教育工作者和青年学子的荣光。


与会师生纷纷表示,此次宣讲报告内涵丰富、指导性强,让人深受启发、备受鼓舞,未来将持续深学细悟全会精神,把学习热情转化为教书育人、求学成才的强大动力,立足本职岗位、勇于担当作为,为学院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





下一步,学院将严格按照省委教育工委部署要求,通过专题学习研讨、思政课堂浸润、校园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推动全会精神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学院内涵发展、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职教新篇章。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   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发布时间:2025-12-08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对党的工作机关的政治要求,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推动党的工作机关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党的各级工作机关要深入贯彻执行《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

  第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设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行政机关等或者由其整体承担职责的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执行。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负责主管或者办理党的相关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采用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方式,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统筹设置的仍由党委主管。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是部(厅、委、室)务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者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党中央职能部门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报党中央批准。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一般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紧扣职责任务加强机关党建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照规定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属于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无法召集或者出现空缺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同志或者由党委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以党的工作机关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委、室)务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委、室)务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等的监督,并抓好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带头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类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责述廉,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科学编制党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按照程序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本级党委审批后,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

  第三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喜报】五大联赛作品入选全国“赓续红色血脉 立志技能报国”主题活动优秀视频作品

发布时间:2025-12-05

热烈祝贺 荣获佳绩


近日,在教育部办公厅部署、中国教育电视台组织的“赓续红色血脉 立志技能报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网络征集与宣传展示活动中,五大联赛融媒体中心策划完成的《赓续红色基因 启航青春新程——五大联赛官网入口开学第一课》视频作品在全国307部参赛短视频作品中脱颖而出,入选个人讲述类优秀作品

展播地址https://www.centv.cn/z/567024/




本次活动共征集短视频作品307部,最终推选出个人讲述类优秀作品24部、实践活动类优秀作品13部、艺术展示类优秀作品21部。五大联赛获奖视频作品记录了2025级新生徒步前往杨得志故居与渌口博物馆,在讲解员带领下开展沉浸式红色研学的全过程。作品通过震撼的视觉呈现与深刻的精神传递,推动爱国主义精神从情感共鸣转化为行动自觉,有效激励广大青年学子铭记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伟大意义,主动将个人成长融入学院发展与国家建设大局。

此次入选,是五大联赛深入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扎实开展“大思政课”建设的生动实践和重要成果。下一步,五大联赛将持续深耕红色思政教育,不断创新育人载体与形式,着力打造更多优质“大思政课”,引导青年学子传承红色血脉、练就过硬技能,让红色基因在实训实践中落地生根,让伟大抗战精神成为技能成才路上的精神灯塔。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   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凝聚青春力量 书写时代答卷——五大联赛团委召开首次全体会议

发布时间:2025-12-04

为锚定工作方向、凝聚青年合力,12月2日,五大联赛团委首次全体会议在神农楼二楼报告厅顺利召开。指导老师傅瑶、团委副书记王滢淇,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级团支书及部门成员参会,共绘共青团事业发展蓝图。

全体新成员面向团旗庄严宣誓,右拳高举、誓言铿锵,充分展现了新时代青年坚定理想信念、矢志投身共青团事业的决心与担当,进一步强化了组织的凝聚力和成员的归属感。

指导老师傅瑶在会上发表讲话,她深刻阐述了共青团工作“服务同学、助力发展、引领成长”的核心价值。结合五大联赛实际与自身工作体会,勉励全体成员要珍惜平台,脚踏实地,在奉献与担当中锤炼能力,在服务集体与同学的过程中实现个人成长,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青年表率。

各部门负责人围绕校园文化建设、思想宣传引领、团组织建设等重点领域进行了详实规划,明确了部门职责与工作任务,帮助新成员快速理清工作方向、找准自身定位。团委副书记王滢淇着重强调了纪律规范与责任意识对于工作高效推进的重要性,并就本学期阶段目标与具体部署作了说明。

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五大联赛团委工作全面启动。校团委将以此为新起点,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与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领广大青年学子坚定理想信念、勇担时代使命,以饱满热情投身共青团事业,为开创五大联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谱写新时代的青春篇章贡献智慧与力量。



图片:数媒2502 班 盘晴、唐玲

文稿:护理2502 班 殷东波、中康 2501 班 李蕾
编辑:融媒体中心
审:邓   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聚焦国家宪法日:一起了解宪法知识!

发布时间:2025-12-04

  

   今天,是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作为我国法律之根基,宪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效力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宪法与我们每个人的一生紧密交织。如:

  出生——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上学——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成年——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结婚——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工作——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退休——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什么是国家宪法日?

  为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宪法离我们从不遥远,从出生到入学,从参加工作到光荣退休,宪法都默默守护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凝聚青春力量 书写时代答卷——五大联赛团委召开首次全体会议

发布时间:2025-12-03

为锚定工作方向、凝聚青年合力,12月2日,五大联赛团委首次全体会议在神农楼二楼报告厅顺利召开。指导老师傅瑶、团委副书记王滢淇,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级团支书及部门成员参会,共绘共青团事业发展蓝图。

全体新成员面向团旗庄严宣誓,右拳高举、誓言铿锵,充分展现了新时代青年坚定理想信念、矢志投身共青团事业的决心与担当,进一步强化了组织的凝聚力和成员的归属感。

指导老师傅瑶在会上发表讲话,她深刻阐述了共青团工作“服务同学、助力发展、引领成长”的核心价值。结合五大联赛实际与自身工作体会,勉励全体成员要珍惜平台,脚踏实地,在奉献与担当中锤炼能力,在服务集体与同学的过程中实现个人成长,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青年表率。

各部门负责人围绕校园文化建设、思想宣传引领、团组织建设等重点领域进行了详实规划,明确了部门职责与工作任务,帮助新成员快速理清工作方向、找准自身定位。团委副书记王滢淇着重强调了纪律规范与责任意识对于工作高效推进的重要性,并就本学期阶段目标与具体部署作了说明。

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五大联赛团委工作全面启动。校团委将以此为新起点,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与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领广大青年学子坚定理想信念、勇担时代使命,以饱满热情投身共青团事业,为开创五大联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谱写新时代的青春篇章贡献智慧与力量。




图片:数媒2502 班 盘晴、唐玲

文稿:护理2502 班 殷东波、中康 2501 班 李蕾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学习时刻|未来五年教育怎么干?“十五五”规划建议指明方向

发布时间:2025-11-26
近日,人民日报发布了「十五五」 规划建议思维导图,一图看懂未来发展趋势、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发展目标,一起来学习吧。

图片
未来五年教育怎么干?“十五五”规划建议指明方向。我们梳理了其中教育相关的主要内容,一起来看——
图片


在“‘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部分提出——



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


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快速突破,并跑领跑领域明显增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创新驱动作用明显增强。


图片


在“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部分提出——


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统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



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


建立健全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良性互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教育中心、科学中心、人才中心。

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协同育人,优化高校布局、分类推进改革、统筹学科设置,深入推进“双一流”高校和国家交叉学科中心建设,强化科研机构、创新平台、企业、科技计划人才集聚培养功能,培育拔尖创新人才。

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培养造就更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

加强人才协作,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区域协调发展。

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评价导向,深化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人才评价、收入分配改革,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活力。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引育世界优秀人才。


图片


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部分提出——



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化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

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用好红色资源,加强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


图片


在“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部分提出——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的教育资源供给。

稳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探索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推动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统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资源,办好特殊教育、专门教育。

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

提升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建设特色鲜明高职院校。

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扩大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

弘扬教育家精神,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师队伍,强化教师待遇保障。

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深入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优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




内容来源:人民日报、微言教育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   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五大联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第二次集中学习 深学细悟全会精神 笃行实干推动发展

发布时间:2025-11-18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上来,11 月 17 日,五大联赛官网入口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 2025 年第二次集中学习,开展专题学习与集体研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冯刚利同志担任领学人。

本次学习以专题领学、集体研讨为主要形式,冯刚利同志依次领学并深入解读三项重点内容。领学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核心论述,要求全体干部深刻把握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要求;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长沙报告会精神,原文传达省委书记沈晓明宣讲报告核心内容,系统阐释全会召开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战略部署和实践任务;领学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解读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度型开放、统筹发展与安全等内容,要求学院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以开放办学推动创新发展。

学习中明确,要全面把握此次学习的核心要义,聚焦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治理现代化、党的建设等关键内容,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推动工作的举措、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持续提升校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交流研讨环节,党群工作部副主任罗静芝、党政办主任刘慧结合岗位实际作交流发言。罗静芝表示,将以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政治监督与日常监督,聚焦师德师风、招生就业等重点领域加强风险防控,持续推进清廉校园建设,为学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刘慧提出,党政办将把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实学习宣传、统筹协调与督促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办文办会办事效率和校园治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参会人员紧扣学习主题,结合分管领域和部门工作实际,围绕党建与业务融合、立德树人落实机制、专业内涵建设、校企深度合作、校园安全保障等重点工作谈认识、讲体会、提举措。大家一致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持续深化理论学习,强化责任担当、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实际成效,不断提升办学治校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以实干实绩书写学院发展新篇章。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2025年第1期《理论学习资料》(总第1期)

发布时间:2025-11-17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5-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5-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如何开展谈心谈话

发布时间:2025-11-11

2023013011501539632.jpg

如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发布时间:2025-11-11

2023020117195988057.jpg

【他山之石】重庆电讯职业学院“电讯红”党建工作经验获教育部全国高校思政工作网刊载

发布时间:2025-11-11

11月10日,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党建“三维驱动” 激活民办高校发展 “红色引擎”》案例,获教育部全国高校思政工作网作为典型经验刊载。此次入选标志着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党建工作形成的特色经验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影响。

afad289355b1433a90df876cc98f5224~tplv-tt-origin-web_gif.jpeg


近年来,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创造性构建了以“政治引领、组织建设、创新实践”为三维驱动,以“红心向党、红旗支部、红色电波、红军道路、红船初心、红专工匠”六大品牌为实践载体的“电讯红”党建工作范式,推动党建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持续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注入“红色动能”,真正使“电讯红”品牌成为学校党建的鲜明标识和推动发展的精神旗帜,探索出一条民办高校党建“强引领、深融合、促发展”的特色之路,为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电讯实践”。

据了解,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是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指导,面向全国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官方教育工作平台。此次重庆电讯职业学院“电讯红”党建工作经验的刊载,是学校“电讯红”党建工作成果面向全国的一次展示。下一步,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将持续深化“电讯红”品牌内涵建设,不断强化红色引擎引领作用,凝聚发展合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为教育强国建设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

cda04a685cd94d52a1af33bf1bed875d~tplv-tt-origin-web_gif.jpeg


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党建“三维驱动”激活民办高校发展“红色引擎”

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历史积淀与红色传承,系统构建起以“政治引领、组织建设、创新实践”为三个维度,以“红心向党、红旗支部、红色电波、红军道路、红船初心、红专工匠”六大品牌为支撑的“电讯红”党建工作体系,形成了一条党建工作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的特色路径,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红色动能”。

该党建经验先后获得《光明日报》等主流媒体关注报道,并接待了上海市教委民教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等各级调研党建工作交流20余场。学校还多次在重庆市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作为民办高校代表分享经验,充分展现了“电讯红”党建范式在推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作用与引领成效。

e04abfbdb6054098b519f7d32560f320~tplv-tt-origin-web_gif.jpeg

一、政治引领维度: “红心铸魂”把牢办学方向

学校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对民办高校的全面领导,综合施策,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委“办学方向定盘星、师生凝聚主心骨、事业发展助推器”作用。

一是机制护航,决策科学。学校在建校伊始就成立党委,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建立党委书记进入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校长担任党委副书记共担党建责任,确保党委政治把关和监督保障作用充分彰显。执行重大事项由党委前置审议,确保理事会和行政工作坚定遵循办学方向、充分彰显党委作用、足额保障资源投入。实现治理体系由党委、理事会、行政“三驾马车”向“三马驾车”的根本转变。

二是强化保障,筑牢根基。学校健全组织机构,党委书记直接联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并担任其党支部第一书记。按标准配备专职党务干部,落实党支部书记专项津贴,每年单列党建专项经费。确保组织健全、人员精干、经费充足,为党委有效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章程明责,定位清晰。学校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党建质量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通过巩固组织基石、激发先锋动力、打造工作品牌等一系列举措,全方位提升党建质效。构建党建与事业发展同步规划、党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设置、党务与校务同步推进的运行机制,切实把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贯穿到办学治校、人才培养全过程。

通过系统化建设,学校治理体系实现整体性重塑,党建工作深度融入决策架构和治理全程,师生政治认同不断增强,“红心向党”的政治自觉日益深入人心,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高涨,学校获评重庆市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党建引领发展的政治根基持续夯实。

e79782e11bf6408dbf6f16362d6ab53f~tplv-tt-origin-web_gif.jpeg

重庆市民办高职院校党建暨思政课改革创新交流座谈会在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召开

二、组织建设维度“红旗筑基”驱动事业发展

学校着力构建覆盖全面、组织有力、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让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攻坚克难的坚强战斗堡垒。

一是争创“红旗支部”,组织建设由“软任务”到“硬指标”。学校党委构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四级联动体系,推动支部覆盖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全单元。同步出台《“红旗党支部”创建管理办法》与建设标准,列出具体指标,实施一学院一品牌、一支部一特色、一党员一面旗“三个一”工程,将组织阵地向项目组、科研平台、学生社团等一线延伸,推动党组织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提质升级。

二是坚持“严格把关”,淬炼队伍履职赋能。实施党务干部能力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机制,建立专业精、党务通的专职组织员队伍,落实“双线”晋升和待遇保障。严把政治标准、发展程序、培养质量“三关”,在青年教师、学术骨干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强化党员教育管理,设立党员先锋岗,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引导党员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领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深化“结对共建”,激活党业融合动能。组织制定《校企支部共建实施办法》,探索“党建链+产业链+教育链”三链融合路径。建立党建项目孵化机制,鼓励党支部围绕“党建+教学改革”“党建+学生服务”“党建+技术攻关”等创建特色品牌,对成效显著的项目予以推广,形成“一支部一特色”的生动局面。

c718bdbbf0e045a89bd237bcc1ca7ad0~tplv-tt-origin-web_gif.jpeg

重庆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党支部与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教工党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学校4个基层党组织被纳入重庆市党建“双创”样板支部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国行”专项行动团队,取得重庆市高校党支部书记基本功大赛民办高校最好成绩。在学校“双高”建设达标工程等任务中,红旗样板支部通信工程与物联网教工党支部承接专业群层面建设任务,任务完成率达98.4%,累计形成50多项标志性建设成果。充分展现了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成效的生动实践。

三、创新实践维度:“多维育人”彰显标杆特色

学校坚持党建创新实践,探索出一条与发展命运休戚与共的党建新路,将党的领导这一“根”与“魂”,有机融入学校事业发展的“体”与“形”。确保党员学习有阵地,开展活动有场所,相互交流有平台,党性锻炼有载体。

一是“红色电波”思政育人。立足通信技术等主干专业特色,凝练革命战争年代李白、张沈川等通信战士“电台重于生命”的忠诚信仰,铸就“信仰坚定、奋斗担当、青春热血、传承创新”的“红色电波”,并将其作为核心思政元素深度融入所有专业课程。编撰“红色电波”课程思政教学案例24个,录制“红色电波”微党课8门。成立“红色电波”精神研究中心,在校内打造“红色电波”主题雕塑群。学校获批重庆市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共同体建设牵头单位,并获重庆市思政工作质量提升精品项目3项和重庆市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二是“红军道路”实践力行。在校内建有“井冈山路”“延安路”“长征路”“西柏坡路”“遵义路”5条红色道路,路侧立牌集中展示37处文化载体,生动再现“朱毛会师”雕塑群、抗日军政大学等红色印记,以可视化呈现、移动式传播、沉浸式体验,展现中国红色政权峥嵘岁月的艰辛与辉煌,形成“一步一景一课堂”的思政教学动线。组建“电讯红”党的理论学习实践宣讲团常态化开展宣讲,组织青年学生用青年话语传播党的创新理论,累计2万余名师生受到教育。“电讯红”宣讲品牌作为唯一一所民办高校入选重庆市首批《理响青年》联合孵化理论宣传品牌名单。

三是“红船初心”淬炼党性。在校园南湖核心区域,还原象征建党伟业的“红船”课堂,湖畔矗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构建“一船(红船)、一廊(初心文化廊)、一路(精神传承路)”的立体化红色教育空间。开展“重走一大路”情景体验、“红船主题月”文化浸润等5项品牌文化活动,增强对师生的思政引领力。

四是“红专工匠”技能报国。将党建工作深度融入立德树人全过程,凝练“‘电讯九章’——大国数字工匠精育的创新性实践”教学成果,入选重庆市教学成果重点培育项目。培养兼具红色基因和高技能的“红专工匠”,70%的毕业生已成为通信行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发挥国防特色优势,强化国防教育,年输送200余名优秀毕业生入伍,获评教育部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

b0b3bfa021cc4809b40cc91edb8ead29~tplv-tt-origin-web_gif.jpeg

“电讯红”学生宣讲团在红色电波雕塑下,用青年话语讲述党的创新理论

学校以党建创新实践驱动育人水平迈上新台阶,涌现出荣获“五一劳动奖章”“高校优秀毕业生”“大学生就创业典型”等荣誉的优秀校友。建成重庆市级高水平专业群,与华为、航天信息等头部企业开展支部结对共建,实施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牵头成立重庆市市级产教融合共同体、共建国家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获评“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重庆市职业教育特色育人先进单位”“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等多项荣誉。

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构建起以“红心向党”固本、“红旗支部”强基、“红色品牌”育人的三维联动体系,形成了驱动事业发展的强大“红色引擎”。这一创新实践为学校注入了持续发展动力,开辟了民办高校党建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的新路径。面向未来,学校将持续强化红色引擎引领,凝聚发展合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为教育强国建设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

64d024678a4f4265805c9b313b721cd9~tplv-tt-origin-web_gif.jpeg

广东省民办高校教育学会组织30余所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来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参观考察党建工作


来源:今日头条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五大联赛思政课教师洪理达参加湖南省高校思政课教师骨干专题培训班 深化思创融合教学实践

发布时间:2025-11-10

五大联赛教师参加

湖南省高校思政课教师骨干

专题培训班


深化思创融合教学实践


为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教师教学科研与实践育人能力,11月8日,五大联赛选派思政课教师洪理达赴长沙理工大学云塘校区,参加2025年度湖南省高校思政课教师骨干专题培训班。


此次培训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与思政教育融合”为核心主题,汇聚了来自全省高校的120余名思政课教师骨干,旨在搭建高水平交流平台,促进育人理念互鉴与教学方法创新。

培训期间,省教育厅学生处副处长陈衡、长沙理工大学杨晨教授、北京科技大学邓张升副书记、湖南师范大学钟云华教授等行业专家与高校学者,围绕政策导向、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融合路径及学术研究方法等维度开展了专题讲座,兼具政策高度、理论深度与实践温度,为参训教师提供了系统前沿的指导。


参训教师们实地走访岳麓山大学生科技园孵化空间与成果展示区,深入了解科技企业从项目孵化、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的全流程,切实感受大学生创业团队的创新活力与实干精神。通过现场交流,洪理达老师进一步掌握了创业项目对接市场资源的实践路径与政策支持落地的具体机制,为今后将实践案例融入思政课教学积累了丰富素材。

洪理达老师表示,此次培训紧扣时代主题、聚焦融合育人,内容系统务实、形式多样生动,既有理论指引,又有实践支撑,对提升思政课教学的针对性、吸引力和实效性具有重要启发。未来,学院也将积极推动培训成果转化,引导全体思政课教师立足育人根本,将政策精神、先进经验与实践案例有机融入教学科研,持续深化思政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协同融合,努力打造具有辨识度的思政育人品牌,为培养胸怀家国、勇于创新、堪当大任的时代新人注入持续动能,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作出贡献。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罗静芝

二审:刘   宁

三审:冯刚利


五大联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刘慧老师参加2025年湖南省高校思政课教师骨干专题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5-11-07

近日,2025年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骨干专题培训班在湘潭大学开班。本次培训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办,湘潭大学承办,全省100余名高校思政课教师参训。五大联赛官网入口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刘慧老师受邀参加此次为期三天的主题培训。

1775526188152775.png

开班仪式上,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肖志伟致辞,他重点介绍了湘潭大学将红色基因深度融入思政教育的特色实践路径,强调赓续红色血脉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举措。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副部长尹怡对参训教师提出期望,鼓励全体参训人员发挥红色资源育人功能,在实践教学中实现专业成长。

本次培训以“赓续红色血脉 赋能思政课堂”为核心主题,设置6场专题报告,内容紧扣思政教育创新与红色文化传承。专题报告一聚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主讲专家从全会时代背景、重大理论观点及战略部署展开系统阐释,指导参训教师将全会精神有机融入课堂教学;专题报告二以“用好三张‘文化名片’”为主题,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关于担负新的文化使命的论述,为思政教育注入地方文化底蕴;专题报告三以“立德树人小作品,融合传播大教育”为题,探讨如何通过优质传媒作品扩大思政教育影响力;专题报告四主讲聚焦“红色遗物‘活’起来”,结合湖南丰富的红色资源,分享红色文物转化为 “动态教材” 的具体方法;专题报告五聚焦“教研赛相长学术道相融-数字赋能思政教育强国之我行”,为思政教师职业发展提供数字化转型思路;专题报告六解读“中国共产党成功的红色密码”,深化参训教师对红色基因传承意义的认知。

刘慧老师全程参与六大主题课程学习,积极投身实践教学与教学展示活动,并与省内同行围绕红色基因融入课堂、数字技术赋能思政教育等议题深入研讨。她表示,此次培训内容系统全面,从习近平文化思想领悟到数字思政实践,从红色密码解读到红色遗物活化,每个主题都为思政课教学提供了新方向。她表示,在未来的教学活动中,将把培训所学充分转化为教学实践,将数字教学手段与红色文化素材有机融入思政课堂,进一步提升课程的思想深度、情感温度与教学活力。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罗静芝

二审:刘   宁

三审:冯刚利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发布时间:2025-11-06


(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 年修改)

发布时间:2025-11-05

(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0月26日通过)

总  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路,做伟大事业的建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深化妇联改革和建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立足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以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第一章   

第一条  组织引导妇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妇女。

第二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贡献。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四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五条  教育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尊重和关爱妇女、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六条  教育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动家庭成员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七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联系和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八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交流合作,为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凝心聚力。

第九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积极参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学习党的妇女工作理论和有关法律政策,强化履职意识,熟悉并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反映妇女需求,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应为执行委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 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 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旗)、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盟)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旗)、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等建立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挂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必要时可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有条件的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和新就业群体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建妇女组织,组织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应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二)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三)向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四)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干部

  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应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推进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热爱妇女工作、具备履职能力、受到妇女信赖的妇女联合会干部队伍。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拓宽干部来源渠道,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广泛性、代表性,建设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符合群团组织特点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三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当做到:

  (一)政治坚定。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升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真抓实干,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妇女,增强群众意识,增进群众感情,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遵纪守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年轻女干部。

  第三十八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有关工作会议。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第三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按照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四十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四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 ”和英文“WOMAN ”的第一个字母“W ”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四十四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

  第四十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会徽会旗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象征和标志,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会旗,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会徽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发布时间:2025-11-0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257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10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73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67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7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妇女发展纲要和本省妇女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妇女儿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并落实加强和改进妇女权益保障的工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三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其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保障。

鼓励和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按照规定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小组等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社会性别统计等有关信息,并加强对统计调查成果的运用。

第五条 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在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第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妇女事件的媒体报道中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强调性别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二)未经本人同意,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音像制品、出版物、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

(四)侮辱、诽谤妇女;

(五)其他侵犯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视频、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等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协助有关案件调查。对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妇女,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宾馆、旅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经营者以及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有性侵、拐卖、绑架妇女和对妇女实施暴力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处理受侵害妇女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妇女疾病普查制度,提高妇女常见、多发疾病的普查普治率,组织为适龄妇女定期开展宫颈癌、乳腺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等应当组织开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根据妇女需求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重点做好青春期、孕期、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加强心理咨询和适宜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临床诊疗中的应用。

第十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资助帮扶、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有关部门在制定定向培养计划时,不得限制女性的比例。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妇女特点和社会用工岗位需求,为妇女提供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返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等培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服务保障等措施,重视并充分发挥女性在高水平人才平台建设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可以适当放宽对女性的年龄限制。

建立有利于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制度机制,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扩大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在重大科技战略咨询、科技政策制定、科技伦理治理和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科技活动中的参与度;支持孕期、哺乳期女性科技人才的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按照规定采取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妇女实行扶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用人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轻劳动量,缩短劳动时间和降低劳动强度;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以及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的除外。

用人单位不得以降低待遇、单方面调整岗位等方式迫使女职工辞职。

第十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从业人员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从业人员的生理特点,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保障女性从业人员的特殊权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育儿补贴等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健全普惠育幼服务体系,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育幼模式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妇幼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推动将孕期、产期心理筛查纳入常规孕检和产后访视;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者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解决育儿困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等待遇;将适宜的产后康复、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等项目逐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当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儿岗。

鼓励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降低多孩家庭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成本。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订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协商议事活动时,应当组织妇女参与;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应当听取一定数量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等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机制。

家庭暴力案件的首接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及时做好案件受理、转接和跟进工作。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家庭暴力重大案件,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协同处置。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发现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出具告诫书。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保障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情形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

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其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免费婚检服务提供相应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精神、智力障碍,影响其结婚意愿表达的,应当征询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询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禁止强迫婚育或者利用与精神、智力障碍妇女结婚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失独母亲、单亲母亲等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就业创业支持指导、精神关爱、权益维护、家庭教育支持等关爱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制度规定或者行为的,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经有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等原因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六条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并加强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衔接。对因遭受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困难妇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再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25-11-05


 20191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 自20203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书面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用工单位不得因被派遣劳动者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开展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时,职工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所从事劳动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卫生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五)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1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

第十条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已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四)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鼓励、引导相邻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女职工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女职工提供福利性1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政府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筛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十六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妇女组织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政策,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38日起施行。1992331日施行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4)

发布时间:2025-11-03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加入相关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会组织。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工会应当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推动新业态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贡献力量。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在开业投产或者设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指导、帮助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的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  件的,依法办理工会法人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并负责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工会女职工组织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负责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职工不足一千人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照一至三名配备;职工一千人以上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三名,具体人数由工会与本单位协商确定。职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工作人员,充实基层工会组织工作力量。

  第九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财产,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组织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开展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培育选树工匠人才、创新人才、技术能手等优秀职工;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动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实行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其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责任人。厂务(事务)公开的范围和具体内容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厂务(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

  第十二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协议。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依法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应当维护女职工的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受保护的措施;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对用人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和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不得因此采取扣发职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支持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工会应当发挥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县级以上总工会依法派员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工会应当监督本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服务、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婚恋交友、母婴照料、子女托管和疗休养等方面的普惠性服务,推动建立工会驿站、司机之家、女职工卫生室等临时休息场所和设施。

  工会应当关心关爱职工心理健康,为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援助等服务。

  工会以职工需求为导向,联系引导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通过开展困难帮扶、送温暖慰问、助学助医等,关爱职工生产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困难职工长效帮扶机制,按照困难程度分类纳入帮扶体系,实现动态管理和精准长效帮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协作机制,有效整合政策资源,通过制度保障帮助困难职工。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同级总工会及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共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照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可以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总工会;未由财政统一划拨的用人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列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助。

  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性、服务性企业、事业。

  工会的经费、财产,包括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和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财产,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拨给或者赠与工会的不动产、拨付或者赠与的资金形成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基层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待遇与国家机关的离休、退休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9〕16号——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5-11-01


2009年2月2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工会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  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9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340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

发布时间:2025-10-29

(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一、“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1)“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有效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经济运行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丰硕,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实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精神文化产品丰富多彩;民生保障扎实稳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家安全能力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国两制”实践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拓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这些重大成就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

  (2)“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巩固拓展优势、破除瓶颈制约、补强短板弱项,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3)“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大国关系牵动国际形势,国际形势演变深刻影响国内发展,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从国际看,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我国具备主动运筹国际空间、塑造外部环境的诸多有利因素。同时,世界变乱交织、动荡加剧,地缘冲突易发多发;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国际经济贸易秩序遇到严峻挑战,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才资源优势更加彰显。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有效需求不足,国内大循环存在卡点堵点;新旧动能转换任务艰巨;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对滞后;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压力较大,民生保障存在短板弱项;人口结构变化给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提出新课题;重点领域还有风险隐患。

  变局蕴含机遇,挑战激发斗志。全党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心,积极识变应变求变,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面对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以历史主动精神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二、“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4)“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障,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5)“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把党的领导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人民至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满足民生需求中拓展发展空间,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得益彰,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深层次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增强经济和社会韧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6)“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全要素生产率稳步提升,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主动力作用持续增强,经济增长潜力得到充分释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突破。

  ——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快速突破,并跑领跑领域明显增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创新驱动作用明显增强。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文化自信更加坚定,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壮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践行,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激发,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国家软实力持续提高。

  ——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分配结构得到优化,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优化更可持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

  ——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初步建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

  ——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化解,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扎实推进。

  在此基础上再奋斗五年,到二〇三五年实现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现代化产业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基础。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7)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推动重点产业提质升级,巩固提升矿业、冶金、化工、轻工、纺织、机械、船舶、建筑等产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滚动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技术改造升级,促进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强化标准引领、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强品牌建设。优化产业布局,促进重点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

  (8)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实施产业创新工程,一体推进创新设施建设、技术研究开发、产品迭代升级,加快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产业生态,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加快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

  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推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监管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独角兽企业。

  (9)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扩大服务业开放,深化监管改革,完善支持政策体系,扩大优质经营主体,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提高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水平,推进服务业数智化。加强服务标准和质量品牌建设。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

  (10)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强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结构,促进集成融合,提升安全韧性和运营可持续性。适度超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全国一体化算力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建设和集约高效利用,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强化薄弱地区覆盖和通达保障。健全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优化能源骨干通道布局,加力建设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增强洪涝灾害防御、水资源统筹调配、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推进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统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

  (11)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新型举国体制,采取超常规措施,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突出国家战略需求,部署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加强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比重,加大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原始创新导向,优化有利于原创性、颠覆性创新的环境,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成果。

  (12)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统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增强体系化攻关能力。强化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布局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策源功能。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更多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

  (13)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建立健全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良性互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教育中心、科学中心、人才中心。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协同育人,优化高校布局、分类推进改革、统筹学科设置,深入推进“双一流”高校和国家交叉学科中心建设,强化科研机构、创新平台、企业、科技计划人才集聚培养功能,培育拔尖创新人才。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培养造就更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加强人才协作,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区域协调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评价导向,深化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人才评价、收入分配改革,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活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引育世界优秀人才。

  (14)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突破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强化算力、算法、数据等高效供给。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五、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强大国内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依托。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15)大力提振消费。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统筹促就业、增收入、稳预期,合理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扩大优质消费品和服务供给。以放宽准入、业态融合为重点扩大服务消费,强化品牌引领、标准升级、新技术应用,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打造一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拓展入境消费。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增加政府资金用于民生保障支出。完善促进消费制度机制,清理汽车、住房等消费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建立健全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管理办法,落实带薪错峰休假。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16)扩大有效投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民生类政府投资比重,高质量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项目建设。适应人口结构变化和流动趋势,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全面发展投资。统筹用好各类政府投资,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探索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资方向和重点。加强谋划论证,实施一批重大标志性工程项目。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民间投资比重,增强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增长动力。

  (17)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制度,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加强质量监管,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高标准联通市场设施,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利益分享。

  六、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确保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18)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19)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流动顺畅的劳动力市场、转化高效的技术市场。编制宏观资产负债表,全面摸清存量资源资产底数,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并购、破产、置换等政策,盘活用好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完善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法规,依法稳妥推进续期工作。推进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20)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货币政策协同,发挥好产业、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区域、环保、监管等政策作用,促进形成更多由内需主导、消费拉动、内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实施更加积极的宏观政策,持续稳增长、稳就业、稳预期。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健全预期管理机制,优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

  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加强财政科学管理,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加强财会监督。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和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积极发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稳步发展期货、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稳步发展数字人民币。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央地监管协同,丰富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构建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保障金融稳健运行。

  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

  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

  (21)积极扩大自主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服务业为重点扩大市场准入和开放领域,扩大单边开放领域和区域。加快推进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协定进程,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统筹布局建设科技创新、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等重大开放合作平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建设自主可控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推进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改革,推动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秩序。

  (22)推动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推动市场多元化和内外贸一体化,优化升级货物贸易,拓展中间品贸易、绿色贸易,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出口,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提升贸易促进平台功能,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完善出口管制和安全审查机制。

  (23)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落实好“准入又准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国民待遇,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

  (24)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与共建国家战略对接,强化合作规划统筹管理。深化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标准“软联通”、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完善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布局,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建设。提升中欧(亚)班列发展水平。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深化贸易、投资、产业、人文务实合作,拓展绿色发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卫生健康、旅游、农业等领域合作新空间。完善多元化、可持续、风险可控的投融资体系。加强海外利益保护。

  八、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25)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占补平衡管理,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和盐碱地综合利用,提升耕地质量。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推进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6)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统筹优化村镇布局,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27)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保护和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加大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力度,实施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促进贸易和生产相协调。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坚持精准帮扶,完善兜底式保障,强化开发式帮扶,增强内生动力,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健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政策,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

  九、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协调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叠加效应,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重点区域增长极作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28)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扎实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促进东中西、南北方协调发展。巩固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现代化城市,提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能级。鼓励各地发挥比较优势、各展所长,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作示范。加大差异化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振兴发展。

  (29)促进区域联动发展。推进跨区域跨流域大通道建设,强化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重点城市群协调联动发展,促进区域创新链产业链高效协作。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加快发展,培育发展若干区域性中心城市,更好发挥跨区域联结型地区支撑带动作用。深化跨行政区合作,健全区域间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拓展流域经济等模式。

  (30)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保持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格局总体稳定,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完善支持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战略性产业、能源资源基地等布局优化。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途管制。赋予省级政府统筹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探索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按规划期管控模式,实行统筹存量和增量综合供地。

  (31)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进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加快城市群一体化和都市圈同城化,优化城市规模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扎实推进边境城镇建设。

  (32)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巩固提升海洋装备制造业优势,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实施海洋调查和观测监测,推进海洋能源资源和海域海岛开发利用,加强重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强化深海极地考察支撑保障体系。坚定维护海洋权益和安全,提高海上执法和海事司法能力。

  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文化繁荣兴盛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扎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33)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养心志、育情操的作用,涵养全民族昂扬奋发的精神气质。弘扬诚信文化、廉洁文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用好红色资源,加强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统筹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提升人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

  (34)大力繁荣文化事业。营造良好文化生态,提升文化原创能力,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精品创作。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锐意创新的高水平文化人才队伍。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深化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提高主流舆论引导能力。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坚持文化惠民,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推进书香社会建设。统筹推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35)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优秀文化企业和品牌,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实施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引导规范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健康发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推进旅游强国建设,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入境游便利化国际化水平。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以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36)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完善国际传播体制机制,创新传播载体和方式,加强重点基地建设,增强主流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全面提升国际话语权,讲好中国故事,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区域国别研究,提升国际传播效能。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广泛开展国际人文交流合作,鼓励更多文化企业和优秀文化产品走向世界。

  十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37)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加强产业和就业协同,积极培育新职业新岗位,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完善人力资源供需匹配机制,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就业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完善就业影响评估和监测预警,综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和新技术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38)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机制,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鼓励先富带后富促共富。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39)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的教育资源供给。稳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探索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推动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统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资源,办好特殊教育、专门教育。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提升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建设特色鲜明高职院校。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扩大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弘扬教育家精神,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师队伍,强化教师待遇保障。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深入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优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

  (40)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优化药品集采、医保支付和结余资金使用政策。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健全社会保险精算制度,继续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健全社保基金长效筹集、统筹调剂、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机制。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优化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经办管理服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41)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制度。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满足城镇工薪群体和各类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42)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和人民健康水平。强化公共卫生能力,加强疾控体系建设,防控重大传染病。健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促进分级诊疗。以公益性为导向深化公立医院编制、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综合监管改革,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优化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布局,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发展防治康管全链条服务。全方位提升急诊急救、血液保障和应急能力。加强医疗卫生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43)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倡导积极婚育观,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发挥育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作用,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实施早孕关爱行动、孕育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机制。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公共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发展医育、医养结合服务。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优化就业、社保等方面年龄限制政策,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

  (44)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内容,制定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路径、措施,推动更多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健全与常住人口相匹配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加强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统筹,完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十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45)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坚持环保为民,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区域治理协同,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完善生态环境标准、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加强青藏高原等地区生态屏障建设。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

  (46)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推进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着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源强国。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统筹就地消纳和外送,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电改造升级和散煤替代。全面提升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大力发展新型储能,加快智能电网和微电网建设。提高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推动能源消费绿色化低碳化。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

  (47)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稳步实施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零碳工厂和园区。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加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推动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完善和衔接互认。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能力。

  (48)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提高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持续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绿色发展高地。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政策。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十三、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建设平安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确保社会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49)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巩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增强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战略主动。坚持以战略为先导、政策为抓手、法治为保障、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和重要专项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应变效能。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促进全链条全要素协同联动,形成体系合力。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推动完善全球安全治理。强化国家安全教育,筑牢人民防线。

  (50)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突出保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健康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安全,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储备,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维护战略通道安全,推进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和关键产业备份。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能力,统筹推进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有序化解,严防系统性风险。

  (51)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应急指挥、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提升重要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的力度。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52)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全面实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村治理,完善社区治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网上网下协同治理。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力量配置,完善服务设施和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作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有效治理婚丧嫁娶中的陋习等问题。

  完善凝聚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夯实社会治理群众基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改进各类社会群体服务管理,健全利益关系协调、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关心关爱困难、弱势群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强化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发展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十四、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支撑。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三步走”战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边斗争、边备战、边建设,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战略能力。

  (53)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壮大战略威慑力量,维护全球战略平衡和稳定。推进新域新质作战力量规模化、实战化、体系化发展,加快无人智能作战力量及反制能力建设,加强传统作战力量升级改造。统筹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运用,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构建智能化军事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后勤。实施国防发展重大工程,加紧国防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转化,加快先进武器装备发展。优化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提高军队院校办学育人水平,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新型军事人才方阵。实施军事理论现代化推进工程。深化战略和作战筹划,扎实推进实战化军事训练,加强作战能力体系集成,创新战斗力建设和运用模式,增强军事斗争针对性、主动性、塑造力。

  (54)推进军事治理现代化。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调整优化联合作战体系。加强和改进战略管理,深化战建备统筹,强化作战需求牵引,创新管理方法手段,提高军事系统运行效能和国防资源使用效益。加强重大决策咨询评估和重大项目监管,推进军费预算管理改革,改进军事采购制度,完善军队建设统计评估体系,全面落实勤俭建军方针,走高效益、低成本、可持续发展路子。持续深化政治整训,弘扬优良传统,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整肃治理。深入推进军队法治建设,加强法规制度供给和执行监督,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

  (55)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深化跨军地改革,构建各司其职、紧密协作、规范有序的跨军地工作格局。加快新兴领域战略能力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建设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加强国防建设军事需求提报和军地对接,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全面贯彻国防要求,加强国防战略预制。加快国防动员能力建设,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加强现代边海空防建设,推进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十五、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五五”规划而奋斗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56)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强化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干部队伍现代化建设本领。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激发干部队伍内生动力和整体活力。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各种不正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深入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57)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青少年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政策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更好凝聚侨心侨力。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

  (58)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提升港澳依法治理效能,促进港澳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加强港澳与内地经贸、科技、人文等合作,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和生活政策措施。发挥港澳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不断彰显澳门“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作用,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支持港澳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

  (59)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深入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决打击“台独”分裂势力,反对外部势力干涉,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主动权。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高质量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产业合作,推动两岸经济合作。落实台湾同胞享受同等待遇政策,为台胞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创造更好条件,增进两岸同胞福祉。

  (60)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拓展全球伙伴关系网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周边发展融合,强化共同安全,巩固战略互信,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维护大国关系总体稳定,深化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引领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支持全球南方联合自强,加大援外力度,提供更多国际公共产品。坚决反对霸权霸道霸凌行径,捍卫国际公平正义,维护各国人民共同利益。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中国贡献。

  (61)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按照本次全会精神,制定国家和地方“十五五”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等,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监督,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万众一心、勠力进取的生动局面。

  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共同奋斗,不断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

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发布时间:2025-10-27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时间:2025-10-27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

发布时间:2025-10-27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部署,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建设具有强大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突出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强化战略引领、支撑发展,深化改革创新、协同融合,坚持自主自信、胸怀天下。正确处理支撑国家战略和满足民生需求、知识学习和全面发展、培养人才和满足社会需要、规范有序和激发活力、扎根中国大地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关系,全面构建固本铸魂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自强卓越的高等教育体系、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创新牵引的科技支撑体系、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体系、开放互鉴的国际合作体系,实现由大到强的系统跃升。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教育强国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各级教育普及水平持续巩固提升,高质量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明显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全面提高,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关键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教育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和人口高质量发展需求更加契合,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建设迈上新台阶。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系统完备,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建成,基础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稳居世界前列,学习型社会全面形成,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显著跃升,教育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显著跃升,教育现代化总体实现。

  二、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一)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理阐释。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加快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教材体系,把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各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教育,确保广大学生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开好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系统完善中小学思政课课程标准,整体优化设计高校思政课课程方案,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打造一批“大思政课”品牌。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坚定文化自信,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分学段有序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进校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长效机制,开展教育系统党员教育基本培训。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和成果应用。深入阐释党的创新理论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建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全面推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应的学科方向和课程教材,将新时代伟大变革成功案例及其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融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

(三)拓展实践育人和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统筹推动价值引领、实践体验、环境营造,探索课上课下协同、校内校外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育人机制。组织学生体验感悟新时代生动实践和伟大成就,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充分发挥红色资源育人功能,支持学生参加红色研学之旅。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打造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特色品牌,加强青少年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等教育,塑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和育人生态。

(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加快补齐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短板。落实健康第一教育理念,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加强校园足球建设,有效控制近视率、肥胖率。推进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实施劳动习惯养成计划,提升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全国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系统,分学段完善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宪法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深入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

(五)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高质量教材。落实教材建设国家事权,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加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建设。推进思政课教材建设。深入总结新时代伟大实践,推出“中国系列”原创教材,打造自主教材体系。开发一批基础教育科学教材,打造一批职业教育优质教材,建设一批本科和研究生一流核心教材,遴选引进一批理工农医学科前沿优质教材。加快推进教材数字化转型。完善教材管理体制,健全国家、地方、学校、出版单位分级分类负责机制。完善教材建设相关表彰奖励制度。规范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管理。

(六)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和质量提升行动。提高全民语言文化素养。健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建设新型国家语料库。开展语言国情国力调查。加强网络空间语言文字规范引导。深入实施国家语言文化传承发展系列工程。加强与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

  三、办强办优基础教育,夯实全面提升国民素质战略基点

(七)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基础教育资源统筹调配机制。深入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工程。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建立基础教育各学段学龄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制度,优化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提高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加强近期和中长期教育资源统筹配置。建立“市县结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因地制宜打通使用各学段教育资源,加强跨学段动态调整和余缺调配,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教育资源供给。支持人口20万以上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

(八)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促进学校优秀领导人员和骨干教师区域内统筹调配、交流轮岗。有序推进小班化教学。提升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健全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关爱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控辍保学常态化机制。持续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深入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有序推进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九)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稳步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落实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统筹推进市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快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供给。探索设立一批以科学教育为特色的普通高中,办好综合高中。深入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计划。

(十)统筹推进“双减”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严控学科类培训,规范非学科类培训。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数字化、全流程管理。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水平,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压减重复性作业,减少日常考试测试频次。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科学教育,强化核心素养培育。

  四、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打造战略引领力量

(十一)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实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研究型、应用型、技能型等基本办学定位,区分综合性、特色化基本方向,明确各类高校发展定位,支持理工农医、人文社科、艺术体育等高校差异化发展。建立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在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学位点授权、经费投入等方面分类支持。根据不同类型高校功能定位、实际贡献、特色优势,建立资源配置激励机制,引导高校在不同领域不同赛道发挥优势、办出特色。

(十二)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统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发展。加大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地方高校应用型转型。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加快发展,优化省部共建高校区域布局。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支持高校改善学生宿舍等办学条件。有序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稳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占比,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十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自主科学确定“双一流”标准,聚焦优势学科适度扩大“双一流”建设范围。完善质量、特色、贡献导向的监测评价体系,健全动态调整和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推动学科融合发展,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支持濒危学科和冷门学科。深化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不断提升自主培养、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十四)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发现和培养机制。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科学素养培育“沃土计划”;面向具有创新潜质的高中学生实施“脱颖计划”等。在战略急需和新兴领域,探索国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推进理工结合、工工贯通、医工融合、农工交叉,建强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深入实施国家卓越医师人才培养计划。打造一流核心课程、教材、实践项目和师资团队。

(十五)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自主知识体系。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加快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步伐,覆盖哲学社会科学所有一级学科。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建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

  五、培育壮大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十六)实施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突破计划。强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国家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作用,提高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建立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互支撑、带动学科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机制。打造校企地联合创新平台,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资源库建设,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现基础学科突破,引领学科交叉融合再创新。

(十七)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发展。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师资和学术大师。

(十八)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园打造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强与各类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和高新园区等的协同,搭建校企联合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平台,建强技术转移转化等专业人才队伍。打造高端成果交易会、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品牌。

(十九)建设高等研究院开辟振兴区域发展新赛道。面向中西部、东北等地区布局建设高等研究院,促进高水平高校、优势学科与重点行业和头部企业强强联合,以需求定项目、以项目定团队,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转移为一体的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新样本。

  六、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二十)塑造多元办学、产教融合新形态。深入推进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主体责任。建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优化与区域发展相协调、与产业布局相衔接的职业教育布局。推动有条件地区将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到市县。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推动校企在办学、育人、就业等方面深度合作。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在产业一线培养更多大国工匠。

(二十一)以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融合发展。加强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衔接培养。加强教考衔接,优化职教高考内容和形式。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开设职业技术专业。稳步扩大职业本科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

(二十二)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优化实施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学校。加快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全面达标。实施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系统推进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实习实训改革,建设集实践教学、真实生产、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

(二十三)优化技能人才成长政策环境。加大产业、财政、金融、就业等政策支持,新增教育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支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招录(聘)、职称评聘、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落实“新八级工”制度,以技能水平和创造贡献为依据,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七、建设学习型社会,以教育数字化开辟发展新赛道、塑造发展新优势

(二十四)提升终身学习公共服务水平。构建以资历框架为基础、以学分银行为平台、以学习成果认证为重点的终身学习制度。加强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完善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建好国家老年大学。加强学习型社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好国家数字大学。完善和加强继续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等制度保障,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

(二十五)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坚持应用导向、治理为基,推动集成化、智能化、国际化,建强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横纵贯通、协同服务的数字教育体系。开发新型数字教育资源。建好国家教育大数据中心,搭建教育专网和算力共享网络。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探索数字赋能大规模因材施教、创新性教学的有效途径,主动适应学习方式变革。打造世界数字教育大会、世界数字教育联盟、全球数字教育发展指数、数字教育权威期刊等公共产品,推动优质慕课(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走出去。

(二十六)促进人工智能助力教育变革。面向数字经济和未来产业发展,加强课程体系改革,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制定完善师生数字素养标准,深化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人工智能教育大模型。建设云端学校等。建立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持的教育评价和科学决策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强化数据安全、人工智能算法和伦理安全。

  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筑牢教育强国根基

(二十七)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推动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贯穿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各环节,构建日常浸润、项目赋能、平台支撑的教师发展良好生态。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师德失范“零容忍”。

(二十八)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教师教育体系,扩大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推动高水平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提高师范教育办学质量。加强义务教育班主任队伍建设。完善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面向全球聘任高水平师资,加强教师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强化教师全员培训,完善国家、省、市、县、校分级研训体系。

(二十九)优化教师管理和资源配置。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招聘制度。优化各级各类学校师生配比,统筹做好寄宿制学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优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鼓励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高技能人才按规定互聘兼职。制定高校工科教师聘用指导性标准。深入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推动博士后成为高校教师的重要来源。

(三十)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工作合理待遇,优化教师工资结构,落实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强化高中、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完善职业学校教师绩效工资保障制度,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落实社会公共服务教师优先政策,做好教师荣休工作。加大优秀教师选树表彰和宣传力度,让教师享有崇高社会声望、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

  九、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

(三十一)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防止和纠正“分数至上”等偏差。有序推进中考改革。加快扩大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开展均衡派位招生试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或考核内容体系,重点强化学生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考查。深化研究生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分类选拔,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考查。推进信息技术赋能考试评价改革。深化高校人才评价改革,破除人才“帽子”制约,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科学认定标志性成果。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三十二)完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配机制。坚持总体适配、动态平衡、良性互动,完善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国家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加强分行业分领域人才需求分析和有效对接,定期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人才需求目录。开展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强化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加强就业质量监测和评价反馈。超前布局、动态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办学资源配置,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三十三)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健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编纂教育法典。完善学校管理体系,健全学校章程实施保障机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坚决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完善师生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教育培训机制。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教育督导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教育督导机构。构建校园智能化安防体系,完善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机制,加强防溺水、交通安全等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安全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

(三十四)健全教育战略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预算拨款和绩效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于4%。完善各级各类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建立学生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预算内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优化完善教育领域相关转移支付。搭建高校、企业、社会深度融合的协同育人经费筹措合作机制。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投入和捐赠教育。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强化经费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十五)构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统筹推进机制。加强主管部门定期会商,共同做好政策协调、项目统筹、资源配置。完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教育布局和改革试点紧密对接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接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十、完善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策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

(三十六)提升全球人才培养和集聚能力。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管理。改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体制机制,加强“留学中国”品牌和能力建设,完善来华留学入学考试考核。鼓励支持选拔优秀人才到国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研修,扩大中外青少年交流,实施国际暑期学校等项目。提升高等教育海外办学能力,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协同国际合作机制,深耕鲁班工坊等品牌。支持更多国家开展中文教学。

(三十七)扩大国际学术交流和教育科研合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起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建设大科学装置、主持重大国际科研项目,推动建设高水平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高质量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开放科学国际合作。

(三十八)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深化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合作。建立教育创新合作网络,支持国际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研究所建设发展。支持国内高校设立教育类国际组织、学术联盟,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期刊、系列指数和报告。设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国际教育合作区。实施中国教育品牌培育计划。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建设教育强国,必须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水平的重要内容,维护教育系统政治安全与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推动解决教育强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教育强国建设的监测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教育强国建设的政治责任,把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纲要贯彻落实。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强国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形成建设教育强国强大合力。


凝聚青春力量 赋能自主发展 ——学院首届团学代表大会隆重召开

发布时间:2025-10-24

时代召唤青年,青年创造未来。10月23日,五大联赛官网入口神农楼二楼汇报厅座无虚席,学校首届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在此隆重举行。作为学校团学组织正式成立后的首次盛会,此次大会不仅标志着学生自主管理、自主服务体系迈入规范化建设的全新阶段,更以“上达下学,美美与共”的校训精神为引领,为构建“学生主体、学校引导”的育人新格局奠定了坚实基础。全校148名代表肩负全体团员青年的重托参会,学生工作指导专家彭教授、校团委书记刘宁及出席大会。

微信图片_20251028150739_197_271.jpg

“团学组织是连接学校与学生的关键纽带,是实现大学生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我教育的核心载体。”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启幕,校团委书记刘宁率先发表讲话,开宗明义点出团学组织成立的核心意义。他强调,学校成立团学组织,绝非简单的机构增设,而是要搭建一个让学生“当家作主”的平台,通过自我管理锤炼责任担当,通过自主服务提升综合素养。针对首届团学组织的建设方向,刘宁提出三点要求:“要以‘厚德’铸魂,做思想引领的‘排头兵’,把理想信念教育融入自主管理全过程;以‘笃学’立身,做服务同学的‘贴心人’,聚焦学业帮扶、生活解忧等实际需求搭建互助平台;以‘精技创新’赋能,做校园建设的‘主力军’,让专业技能与创新思维成为自主服务的硬核支撑。”

作为大会的核心环节,校团委、校学生会成员竞职演讲充分展现了青年学子对“自主管理”的深刻理解。“如果当选,我将牵头成立‘学业互助小组’,组织专业成绩优异的同学开展点对点辅导,这既是自主服务的体现,更是共同进步的保障。”“我计划打造‘校园技能嘉年华’活动,让同学们在自主策划、自主执行中锤炼专业技能,让校园文化更有‘技术含量’。”候选人围绕自主管理模式创新、服务载体搭建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理念转化为可落地的实践路径。演讲结束后,全体代表严格按照民主程序投票,监票、计票全程公开透明,最终刘宁书记宣读新一届团学委员名单。“这次选举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主人翁’的地位,选出的骨干都是我们信得过、能干事的伙伴。”来自轨道交通学院的代表李同学说道,而这正是首届大会民主实践的生动写照——通过规范的选举流程,为团学组织注入了群众基础扎实、服务意识突出的新鲜血液。

_DSC7010(1).jpg

“首届团学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一步,更是为青年自主发展‘松绑赋能’的重要标志。”学生工作指导专家彭教授在大会寄语环节,从职业教育发展视角阐释了大会的里程碑意义。他指出,职业院校的青年培养,既要重技能提升,更要重自主能力塑造,而团学组织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针对未来团学组织在自主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彭教授给出明确指引:“一要当好‘领航员’,以‘厚德’为引领强化思想凝聚,让自主管理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二要当好‘服务员’,以‘笃学’态度摸清学生在学业规划、技能考证、就业创业等方面的需求,建立‘需求收集—方案制定—落地反馈’的自主服务闭环;三要当好‘组织员’,以‘精技创新’为导向设计特色活动,让学生在自主策划运动会、科技文化节等活动中提升统筹协调能力,真正实现‘管中学、服中长’。”

彭教授在总结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学校将全力支持团学组织开展工作,赋予其更多自主决策、自主实施的空间,“希望团学组织成为学生自主成长的‘孵化器’,让每一位同学都能在参与管理、服务他人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提升,让‘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校园氛围愈发浓厚。”

_DSC7074(1).jpg

大会在激昂的《国际歌》中圆满落幕,但团学组织赋能青年自主发展的征程刚刚启航。此次大会的召开,不仅完善了团学组织“民主选举、规范运行、自主服务”的工作机制,更让全体青年学子明确了“自主管理不是放任自流,而是责任担当;自主服务不是简单付出,而是共同成长”的核心内涵。未来,该校团学组织将以大会为起点,在学业帮扶、校园文化建设、权益维护等领域搭建更多自主实践平台,让青春力量在自我超越与服务奉献中绽放光彩,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的青年动能。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刘    宁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5-10-20

同志们: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一、《建议》稿起草过程

  制定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十四五”规划将于今年完成,需要研究制定“十五五”规划。研究制定好“十五五”规划,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如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十五五”规划建议,成立文件起草组,由我担任组长,李强、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参加,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承担《建议》稿起草工作。2月11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建议》稿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党中央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贯穿文件起草工作全过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1月22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研究“十五五”规划建议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2月下旬,党中央组织6个调研组,赴12个省区市进行专题调研。与此同时,党中央部署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进行35项重点课题研究。4月30日,我在上海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之后,委托李强同志先后召开经济界、科技界、基层代表3个座谈会。我们还开展了网上征求意见活动,收到留言300多万条,有关方面从中整理出1500余条建议。各方面普遍认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十五五”规划建议问题,对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进一步凝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磅礴力量,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判断,“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各方面普遍希望,明确“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重要原则、主要目标、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推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8月4日,《建议》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部分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意见。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对《建议》稿给予充分肯定。大家一致认为,《建议》稿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处历史方位,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对未来5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指导方针科学精准,主要目标清晰明确,任务举措求真务实,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体现了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主动,必将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逐条分析,做到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对《建议》稿增写、改写、精简文字共计218处,覆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452条。

  《建议》稿起草期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提交这次全会审议的《建议》稿。

  可以说,这次文件起草工作,是发扬党内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二、起草《建议》稿的主要考虑和《建议》稿的基本内容

  《建议》稿起草的总体考虑是,按照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安排,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对“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 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摄

  在《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于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基本定位,以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着眼点进行系统谋划,以有力有序有效应对世界百年变局的新形势和发展中突出问题为着力点补短板、强弱项。二是坚持系统思维,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三是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注重运用改革办法破解发展难题,为发展增动力、激活力。四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既把发展放在自己力量基点上,又统筹用好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

  《建议》稿由15个部分构成,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包括第一、第二2个部分,为总论,主要阐述“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主要目标等内容。第二板块包括第三至第十四12个部分,为分论,主要瞄准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点问题,分领域部署“十五五”时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明确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国内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到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国防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第三板块包括第十五部分和结束语,主要部署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港澳台工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任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建议》稿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和重大举措。这里,就其中几个重点问题作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十五五”时期的重要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建议》稿提出,“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这是根据“十五五”时期应承担的历史任务作出的判断。党的二十大确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十四五”时期是第一个五年,已经打下坚实基础,实现良好开局。“十五五”时期是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制定和实施好“十五五”规划,就能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建议》稿从这个基本定位出发谋划“十五五”时期发展,既同“十四五”规划提出的理念和思路保持连续性,又准确把握未来5年我国发展大势,提出符合实际、具有前瞻性的总体思路、重大原则、主要目标、战略任务。要抓住这个时间窗口,巩固拓展优势、破除瓶颈制约、补强短板弱项,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第二,关于“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对制定和实施好五年规划至关重要。《建议》稿把握“十五五”时期基本定位和阶段性要求,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一个重要标志性指标就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要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保持适当速度。《建议》稿在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基础上,提出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全要素生产率稳步提升、经济增长潜力得到充分释放、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等重要目标。同时,根据现阶段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有效需求不足等突出问题,《建议》稿提出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主动力作用持续增强等目标。

  参考以往做法,《建议》稿提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主要是定性要求,必要的定量要求和一些具体工作部署则留给制定规划《纲要》时研究确定,以更好体现和发挥《建议》的宏观指导作用。

  第三,关于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建议》与“十四五”规划一脉相承,继续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确定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最重要是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性进展。

  2025年4月30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王晔/摄

  《建议》稿突出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提出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提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具备一定禀赋条件,要充分考虑现实可行性,《建议》稿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引导大家科学理性、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防止一哄而上。

  第四,关于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外部环境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做强国内大循环,加快形成强大国内经济循环体系,以国内循环的稳定性对冲国际循环的不确定性。

  《建议》稿突出做强国内大循环,对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部署,强调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大力提振消费,扩大有效投资,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强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同时,提出拓展国际循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第五,关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不忘初心,站在人民立场上考虑问题,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建议》稿在指导思想中突出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这是指导“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性要求。

  《建议》稿牢牢把握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部署一批均衡性可及性强的政策举措。着眼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别,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部署一批务实举措。着眼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第六,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未来5年,我国各种不确定难预料的风险因素将明显增多,统筹发展和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建议》稿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围绕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出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推进军事治理现代化,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第七,关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建议》稿着眼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同志们,审议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是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大家要认真思考、深入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把这次全会开好、把《建议》稿修改好。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10月20日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所作的说明。


五大联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 2025 年第一次集中学习 深学细悟新质生产力论述 锚定职教定位服务地方发展

发布时间:2025-10-1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10 月 9 日,五大联赛官网入口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 2025 年第一次集中学习,围绕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主题开展专题学习和集体研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冯刚利同志担任领学人。本次学习采取专题领学、集体研讨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领学环节,冯刚利同志带领全体参会人员逐字逐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 2023 年 9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关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节录内容,系统阐释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内涵、基本特征与时代价值,深入解读 “因地制宜”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求。他强调,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以高素质人才为支撑、以先进制造业为根基的先进生产力形态,学院作为职业教育院校,要深刻把握职业教育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使命担当,立足株洲产业发展实际,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服务、产教融合同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

学习中,全体参会人员围绕新质生产力的科学内涵、发展规律和实践路径展开深入交流,学院副院长刘莉、教务处同志袁莎莎结合分管工作和岗位实际作交流发言。大家纷纷表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学院要紧跟株洲及湖南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趋势,加快优化专业布局,打造特色专业群;加大实训基地建设投入,引入企业真实项目与场景,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将新质生产力相关内容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加强 “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共建课程、共培师资、共研项目,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参会人员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就对接株洲区域产业优势、建设适配新质生产力的专业体系、提升师生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能力、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等问题展开充分研讨,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明晰发展方向。大家一致认为,要以 “专业群 + 产业链” 为纽带,精准对接株洲轨道交通、中小航空发动机、新能源装备等主导产业集群,动态优化专业布局;强化 “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师深入企业一线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加快共建产业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等实体平台,把真实生产项目融入教学全过程,切实提升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匹配度。

此次集中学习,让全体参会人员进一步深化了对新质生产力的理解和认识,明确了学院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使命。下一步,学院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推动发展的举措、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高标准推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校企合作,为株洲区域新质生产力发展培育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以职教力量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厚植爱国情怀,砥砺强国之志——五大联赛官网入口组织2025级新生集中观看《国防公开课》

发布时间:2025-09-20

9月20日晚,第25个全民国防教育日特别节目《国防公开课》以“铭记历史,共筑国防”为主题,在CCTV-7国防军事频道如期播出。五大联赛官网入口迅速响应,积极组织2025 级新生集中观看直播,将这堂兼具思想性与感染力的“国防课”搬进校园。


本次《国防公开课》采用多元化呈现形式,通过 “史实讲述 + 情景再现” 还原历史场景,以 “跨时空对话” 打造沉浸式体验,结合对军史专家、革命老英雄的深度访谈,以及记者深入一线的实地探访,系统梳理我国国防建设的发展脉络,全面展示国防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深入解读国防建设的重要意义,并分析当前国家安全面临的挑战,内容丰富且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

观看过程中,学子们全神贯注,沉浸在国防教育的浓厚氛围里。从国防历史的波澜壮阔,到现代国防科技的飞速发展,再到新时代军人的使命担当,不时引发学子轻声赞叹,眼中难掩自豪钦佩之情,也深刻领悟到“居安思危”的道理,认识到国防建设对于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性。整场观看过程秩序井然,浓厚的学习氛围与真挚的情感共鸣贯穿始终。观看结束后,学子们纷纷撰写观后感,抒发内心感悟。


此次活动是五大联赛官网入口国防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五大联赛将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推动国防教育深入人心,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与责任担当。相信2025级学子们定能将这份感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未来的大学生活中,以青春之我、奋斗之我,为实现强国梦、强军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邓    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五大联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教师周映锋老师参加2025年秋季全省高校“形势与政策”课骨干教师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5-09-2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形势与政策”课建设的若干意见》。9月18日至19日,2025年秋季全省高校“形势与政策”课骨干教师培训班在长沙成功举办。我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教师周映锋参加了此次培训。

开班仪式由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何小英主持,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部长、省教育厅思政处处长许抗作开班致辞。培训班邀请了知名专家,围绕“纪念抗战胜利坚定民族信念”“践行多边主义完善全球治理”“正确认识中国经济热点问题”“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四个专题进行深入讲解。

参训教师周映锋表示,此次学习不仅进一步夯实了自身在国际关系、经济建设、红色文化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掌握了将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生动教学内容的有效方法。特别是抗战纪念专题的讲授,让她深刻认识到思政课教师所肩负的育人使命。她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更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将家国情怀、民族信念融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引导学生在掌握专业本领的同时,树立 “技能报国” 的远大理想,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筑牢思想根基。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罗静芝

二审:刘   宁

三审:冯刚利




赓续红色基因,启航青春新程——株洲科技职院以特色开学第一课厚植新生家国情怀

发布时间:2025-09-05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的特殊节点,五大联赛官网入口紧扣时代脉搏,以“赓续红色基因,启航青春新程”为主题,为新生打造了一堂兼具思想深度与情感温度的开学第一课,将红色教育融入课堂、嵌入实践、沁入心田,为学子们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观大会视频:在历史回响中筑牢信仰之基





9月5日上午,五大联赛官网入口组织全体新生观看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80 周年大会视频。现场气氛庄严热烈,当国旗冉冉升起、国歌奏响时,全体师生自发肃立,齐声高唱国歌,表达对祖国的崇高敬意。在阅兵总指挥的号令下,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的激昂旋律,受阅方队以铿锵步伐诠释军人担当,先进装备以硬核实力彰显大国底气。现场每位同学都目光坚毅,紧盯每一个振奋人心的瞬间,阵阵掌声与自发的赞叹交织,成为学子们内心爱国情怀与民族自豪感的直观表达。

“从平型关大捷到百团大战,从淞沪会战到台儿庄战役,每一场战斗都铭刻着中国人的不屈脊梁。”视频观看结束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学生欧阳嘉锐接受采访,难掩激动,“作为新时代大学生,我们必须铭记历史、不负韶华,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国家发展贡献力量。”





访红色故居:在英雄足迹中传承精神血脉





学子们徒步至杨得志故居,体会红军长征精神

“杨得志将军 17 岁参加革命,在长征途中率领部队突破乌江天险;抗日战争时期,他指挥部队在冀鲁豫边区开展游击战争,多次重创日军……”当天,五大联赛官网入口分批组织 2025 级新生徒步前往渌口区杨得志故居,在讲解员的带领下,开启沉浸式红色研学之旅。

在博物馆与故居内,学子们认真聆听讲解,仔细观看每一件实物、每一幅图片,深入了解杨得志将军的成长历程和革命精神。一件件珍贵的历史文物,一幅幅生动的历史图片,一个个感人至深的故事,让学子们深刻体会到了革命胜利的来之不易。

在杨得志将军铜像前,全体新生代表庄严宣誓:“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勤奋学习知识,练就过硬本领,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强思政引领:以红色教育点亮成长之路





五大联赛官网入口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将大思政课程体系建设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核心抓手,构建起“课堂主阵地 + 实践大课堂 + 文化浸润场”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思政教育体系,致力于培养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扎实专业技能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此次“开学第一课”系列活动,是学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大思政课建设走深走实的生动缩影。

“学院注重将思政教育与学生日常管理、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学生日常采用准军事化养成管理模式。此外,即将开展的军训活动,除常规军事训练外,还将同步开展‘内务整理规范训练’‘红色军歌传唱比赛’‘国防安全知识讲座’‘军事题材影片赏析”等特色活动,通过多样化形式,引导学生将爱国情怀转化为具体行动,树立‘强国必有我’的责任意识。”学院学生工作与准军事化养成管理部部长樊丽庆表示,未来学院将继续深入挖掘株洲本地的红色资源,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引导广大学生传承红色基因,将学生培养为有理想、有温度、有作为的新时代技术技能型人才。






此次开学第一课,不仅让学子们直观感受了祖国的繁荣强盛,更将“国之大者”的种子播撒进青年心中。活动以震撼的视觉冲击、深刻的精神洗礼,推动爱国主义精神从情感共鸣转化为行动自觉,激励广大青年学子以更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铭记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伟大意义,将个人成长融入学院发展、国家建设大局,在求实、创新中锤炼本领,以青春之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砖加瓦。


编辑:融媒体中心

一审:罗静芝    二审:刘   宁    三审:冯刚利)


【党建引领】第26次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发布时间:2025-07-17

第26次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校高质量发展 

    7月16日,第26次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湖南大学召开。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隋忠诚传达第28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迎春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刘红兵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高校党的建设是加强管党治党和高校治理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扛牢政治责任,准确把握高校党建工作的时代特征,锚定教育强省建设目标,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校高质量发展。


    会议强调,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把理论武装作为重中之重常抓不懈,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要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深入系统地开展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构建湖湘“三个文化”育人体系,持续打造大思政课品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要紧扣全省发展大局,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提升党建工作质效,补短板、创示范,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要严守意识形态阵地,加强风险研判,推进阵地管建,强化联防联控,维护高校安全稳定。要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推动高校聚焦关键领域、部位和岗位加强整章建制,以优良党风正校风、强教风、优学风。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郑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5-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1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也面临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鼓励改革,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创新体制机制

  (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六)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七)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八)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九)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十)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扶持制度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十三)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五)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六)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十七)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十八)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九)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二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二十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二十五)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国务院建立由教育部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二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地方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国务院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工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5-21


引言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机构的基本法规,旨在保护和维护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国工会章程的内容和规定,包括组织结构、权益保护、工会组织与雇主的关系等方面。

第一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工会会员大会

  1. 工会会员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工会会员组成。

  2. 工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工会主席召集,并报经工会干部委员会批准。

  3. 工会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决定工会的重大事务、选举和罢免工会干部等。

第二节 工会干部委员会

  1. 工会干部委员会是工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 工会干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执行工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工会的具体工作计划、管理工会的经费等。

第三节 工会主席

  1. 工会主席由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2. 工会主席是工会的合法代表,负责组织和领导工会的各项工作,并代表工会与雇主进行谈判。

第四节 工会委员会

  1.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委员会指定,负责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工会工作。

  2. 工会委员会由各个部门的代表组成,每人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五节 工会办公室

  1. 工会办公室是工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工会文件的管理、工会会员的登记、工会活动的组织等。

  2. 工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工会主席任命,并经工会干部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权益保护

第一节 劳动合同

  1. 工会将协助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合法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2. 工会将积极倡导劳动者与雇主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节 工资福利

1. 工会将参与协商并制定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政策,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2. 工会将积极争取劳动者的工资增加和福利待遇的改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劳动保护

1. 工会将关注和监督劳动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劳动保护政策,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工会将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推动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

第四节 工作时间

1. 工会将关注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推动雇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超时工作。

2. 工会将协助劳动者维护正常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第三章 工会组织与雇主的关系

第一节 谈判与协商

1. 工会将以合法代表的身份与雇主进行谈判和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2. 工会将积极推动和参与集体合同的讨论和签署过程,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节 纠纷处理

1. 工会将协助劳动者解决与雇主之间的劳动纠纷,推动公正和平等的解决方式。

2. 工会将组织职工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企业管理参与

1. 工会将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决策的讨论和决定,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2. 工会将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论

中国工会章程作为工会机构的基本法规,为工会会员提供了权益保护和组织活动的具体规定。它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和谐。工会将继续发挥其职能,为劳动者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实现共同发展和共赢局面。


更新中,请期待

发布时间:2025-05-21

【他山之石】西安交通大学强化党建引领 筑牢“一站式”学生社区培根铸魂前沿阵地

发布时间:2025-05-08

【高质量建设“一站式”学生社区】编者按:2025年是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为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纵深推进“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教育部面向全国高校遴选产生了首批高校示范“一站式”学生社区,旨在充分发挥示范社区宣传展示、辐射带动、实践探索、骨干培养、生态塑造等功能。各地各高校紧密围绕《高校“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提质增效指南》,持续推动各方育人资源下沉学生中间,形成了一批有高度、有深度、有温度、有力度的育人品牌、理论成果、工作动态、实践经验等。为加强典型宣传、推广建设经验,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特开设专栏,专题介绍各地各高校开展“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的特色做法和创新路径,引领带动全国高校“一站式”学生社区分校区、分学段精准覆盖和高质量发展。

  西安交通大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大力传承弘扬西迁精神,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强化网格管理、深化育人内涵、推动力量下沉,不断强化“一站式”学生社区党建引领,扎实筑牢培根铸魂前沿阵地。

  一、坚持党的领导,绘制顶层设计“一张图”

  一是党委统筹部署。成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双组长”,统筹思政工作和“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坚持将“一站式”工作纳入学校“十四五”“双一流”建设规划,总体把握、分步实施、统筹推进,以“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谋划解决思想引领、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人才培养全链条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理顺运行机制。依托“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分管领导专题研究—牵头部门协调推进—责任部门单位抓落实”五级工作体系,定期专题研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工作,落实二级单位党组织、基层党支部两级书记例会制度,共同推进学生工作高质量发展。三是强化制度保障。一体推进书院与社区建设,出台《党建引领加强学院书院协同育人举措》《学院书院协同育人工作方案》,实施师生、机关、学院支部结对共建,形成了学院书院协同联动、优势互补,共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双院协同育人工作模式。

  二、强化网格管理,织密基层党建“一张网”

  一是构建“网格化”精准管理。创新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社区党委—书院党总支—师生联合党支部”三级组织架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构建1个支部包干N个网格的精准管理响应模式。挂牌设立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先锋队,230余名党员教师进入学生社区担任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做到“学生在哪里,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党的教育”。二是深化“1+X”支部共建。制度化夯实社区师生联合党支部与校内外党支部共建机制,与机关党委开展“对话青春·携手育人”结对共建,选聘55名机关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兼职指导教师,实现学生党支部与职能部门党支部共建全覆盖。与航天六院等单位共建开展“奔腾动力 筑梦空天”青年实践活动,深度挖掘产教融合科研攻关中的思政元素,培养卓越创新人才。三是推进“互动性”社区治理。实施学生“星航计划”志愿服务育人项目,成立社区星航志愿服务团临时党支部,以学生党员带动引领6千余名学生参与社区治理,重点关注排查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人员安全等,有效增强学生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筑牢校园安全坚实防线。

  三、丰富育人内涵,打造社区思政新阵地

  一是旗帜鲜明站稳社区“思政课堂”。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浸入式”上好“开学第一课”,开展学院党委书记讲党课、马列原著品读会等活动。组建10个西迁精神宣讲团,邀请西迁老教授、教学名师深入社区开设“大先生讲坛”,持续推动“走中国青年知识分子成长的正确道路”“党员建功基层论坛”“为科学之光”等教育活动覆盖社区全体党支部,让爱国奋斗、追求卓越浸润学生心田。二是优化设计重塑综合能力课程体系。根植社区开展大学生综合能力提升计划,开设“探索国家安全”“网络媒介素养”“心理发展成长”“职业生涯规划”等全覆盖式社区学生成长系列课程58门,打造书香社区、“四个一百”育人行动,实现高品质“五育”资源下沉社区,推动传统的灌输式单向度课堂传授模式向以知识教授、实践运用相互作用的新型社区课堂转变。三是分层分类实施成长“攀登计划”。常态化开展学生学业学风提升项目及体能习惯养成项目,培育良好生活习惯及学业能力。每周组织问题导向的实践见习,联合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设置课题、开展学生科创竞赛,动员学生揭榜立项、励志攀登,提升专业认知及思辨能力。推动校内外资源联动,推荐优秀学生进入院士、领军研究团队开展前沿科学研究或进入对口企事业单位长期实习、见习,让学生在有“枪炮声”的地方锻炼提升实战能力,树立远大理想。

  四、推动力量下沉,践行“一线规则”办实事

  一是全覆盖保障优化末梢治理力。统筹运用难题、举措、责任“三张清单”,促进党建与“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深度融合。在学生社区定期举办“常委进支部”“校院领导接待日”等活动,特别是在开学季、毕业季和节庆日等关键时期,校院领导深入学生社区,与学生面对面交流,倾听回应诉求,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指导。学院书院干部互兼互任、会议联席、定期交流,辅导员、教务员担任对口联络员,确保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全覆盖无死角。二是多维度赋能提升工作胜任力。以“赋能计划”提升育人队伍的参与度、专业度,针对不同队伍工作需要设计开展分众化、梯度式、定制化培训。出台辅导员、班主任、本研导师等各支队伍的专项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育人职责和要求,班主任50%的工作必须在社区内完成,本研导师定期下沉社区与学生开展学科认知、科研引导、毕设指导、就业规划等,激发学生学习、科研兴趣。三是多元化协同加强帮扶实效性。每两周召开一次校级学生工作专题例会,学院书院协同开展学生心理问题疏导、危机事件处理、学籍异动研判等。建设学生工作大数据分析系统,聚焦学业困难、心理问题、身体疾病、情感危机等学生问题及困惑,实施“一人一策”精准帮扶。开展常态化家校联系工作,挖掘问题内因,精准施策,为每位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思政司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党建引领】“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长举行

发布时间:2025-04-21

4月19日,“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湖南中医药大学召开。来自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广东药科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等近20所省内外高校的国家级和省级标杆院系、样板支部的党建负责人及师生代表齐聚一堂,聚焦党建引领与教育强国的时代使命,共商新时代高校党建与高等教育融合发展大计,共绘高等教育发展新图景。

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戴爱国在致辞中指出,要切实回答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这一时代命题,重点要强化“三个聚焦”,抓实“三个关键”:一要聚焦政治建设,夯实党建引领“关键支撑”,把党的领导贯穿高校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二要聚焦办学特色,用好守正创新“关键要素”,以创新思维推动党建工作与办学实践深度融合;三要聚焦一融双高,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目标”,推动学校事业内涵式发展、整体性跃升。

本次研讨会设置主旨报告、案例分享与经验交流环节,呈现了多层次、多维度的党建智慧。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邓纯东教授以《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为题,系统阐释了党的建设总要求与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中共湖南省委党校龙秀雄教授聚焦基层实践,作《新时代支部书记能力素质提升》专题报告,为党务工作者能力提升路径提供了借鉴与参考。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党委书记傅骞作为第四批“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培育单位代表,分享了“党建+中医药学科”融合发展的创新经验,为行业院校提供参考样板。

会上,各高校专家、学者就样板党支部建设、党建特色品牌塑造、数智化微平台赋能高校基层党员教育管理以及基层党建与学科专业双融双促等主题进行了思想碰撞与经验互鉴,为高校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南。会议还集中展示了一批高质量党建工作案例,评选出20余项优秀党建工作案例。

此次研讨会由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主办,全国首批党建工作标杆院系人文与管理学院党委、第四批“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机关党委组织人事部党支部、第四批“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和全国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国行”专项行动团队心理系职工党支部、湖南省第二批高校党建工作“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培育创建单位心理系职工党支部书记工作室承办。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关于教育和职业教育,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5-03-12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在介绍2025年政府工作任务时,李强提出——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转载自中国教育报

【党建引领】2025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召开

发布时间:2025-03-12

3月11日上午,2025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召开

省委教育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夏智伦出席会议并讲话

3月11日上午,2025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召开。省委教育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夏智伦,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曾市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朱正华主持。在家委厅领导出席。

会议指出,过去一年,全省教育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教育政治生态持续向好。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全省教育系统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会议强调,2025年是教育强省建设全面布局、高位推进的关键之年。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十二届省纪委五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以及教育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一体抓好贯彻落实,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推动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成效,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提供坚强保障。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持续推动“大抓落实”,作为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坚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教育领域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的教育方针落地见效。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紧盯“校园餐”、基建招标、继续教育、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加强监管,强化系统治理。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两带头五整治”行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突出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将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委厅清廉机关样本建设带动教育系统清廉学校、清廉单位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健全主体明确、要求清晰的管党治党责任体系,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和精准问责机制,在严管厚爱中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会议强调,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扛牢职责使命,挺膺担当作为,聚焦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深化政治监督;聚焦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深化一体推进“三不腐”;聚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风腐同查同治;聚焦纠风治乱为民,深化教育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聚焦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深化清廉教育建设;聚焦全面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深化纪检监察铁军建设,以纪检监察工作新成效为教育强省建设清障护航。

会上,与会人员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专题片《戒尺Ⅲ——湖南教育系统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警示录》。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在省教育厅设主会场,在各市州教育局、高校设分会场。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官网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党建引领】2025年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视频会议召开

发布时间:2025-02-26

2月26日,教育部党组召开2025年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过去一年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取得的新成效,分析研判形势,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推进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强保障。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怀进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组长、部党组成员王承文出席会议并讲话,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王光彦主持会议,在京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会议指出,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党谋划推进自身建设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的战略高度,以高远的历史眼光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深刻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旗帜鲜明澄清错误认识、廓清思想迷雾,对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出明确要求,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讲话充分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的政治警觉、坚如磐石的政治定力、无私无畏的境界情怀、兴党强国的使命担当,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学习领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仍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深刻把握一体推进“三不腐”方针方略,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的重要要求,忠实履职尽责,有力有效服务保障教育强国建设。

会议指出,一年来,教育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有力夯实建设教育强国的组织根基,始终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始终坚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推动教育事业取得新进展,朝着建成教育强国战略目标扎实迈进。

会议强调,2025年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一要强化政治引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持续强化加快教育强国建设的政治担当,持续聚焦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政治监督。

二要强化组织建设,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基层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增强对干部的选育管用和正向激励,增强人才队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三要强化纪律建设,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纪律教育机制,在抓实党纪学习教育上、严格执行纪律上、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上巩固深化。

四要强化正风反腐,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体深化正风反腐,充分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

五要强化政治安全,全力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把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摆在首位,完善教育系统大安全工作体系。

六要强化责任落实,健全主体明确、要求明晰的管党治党责任体系,强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责任追究,推动严的基调在教育系统一贯到底。

会议要求,教育部直属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形势的精准判断、对任务的科学部署上来,坚决打赢反腐败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聚焦“两个维护”持续强化政治监督,有力保障教育强国建设各项部署落地见效。强化党纪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推动形成在遵规守纪中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持续深化风腐同查同治,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持续深化整治教育领域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成效更加可感可及。加强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着力推动提升综合治理效能。深入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着力打造教育纪检监察铁军,持续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教育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教育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在教育部机关设主会场,在各省(区、市)教育部门、直属高校设分会场。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直属机关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级教育部门、各直属高校主要负责同志等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党建引领】第二十八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丁薛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发布时间:2025-01-22

第二十八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2024年12月19日至20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丁薛祥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高校党建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推进高校党的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做好高校党建工作,为推进教育强国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丁薛祥强调,要深刻认识高校党建工作的新使命新挑战新要求,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回答好“强国建设、高校何为”的时代命题。要加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抓好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提升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运行效能,涵养办学治校良好政治生态,坚定不移从严正风肃纪反腐,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高校不折不扣得到贯彻。加快形成强大思政引领力,高质量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持续打造实践育人大课堂。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发挥党建工作在把准方向、整合资源、支持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高等教育改革,落实学科专业结构优化调整、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任务。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机制,强化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提升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把思想工作做到师生心坎上。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选派好党委书记,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把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学校治理体系。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加强统筹指导,加强制度保障,加强考核评价,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李书磊主持会议。石泰峰、李干杰出席会议。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部分高校党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党建研究2025年第1期

一审:邓莹

二审:罗静芝

三审:冯刚利

智能问答